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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注冊常見問題解答

  醫療器械注冊常見問題解答有哪些?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以下內容。

 

  1.問: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的樣本量如何確定?

 

  答:試驗樣本量以試驗的主要評價指標來確定。需在臨床試驗方案中說明確定樣本量的相關要素和樣本量的具體計算方法。

 

  確定樣本量的相關要素包括臨床試驗的設計類型和比較類型、主要評價指標的類型和定義、主要評價指標有臨床實際意義的界值δ(如適用)、主要評價指標的相關參數(如預期有效率、均值、標準差等)、Ⅰ類錯誤率α和Ⅱ類錯誤率β以及預期的受試者脫落比例等。

 

  主要評價指標的相關參數依據已公開發表的資料或探索性試驗的結果來估算,需要在臨床試驗方案中明確這些估計值的來源依據。如主動脈覆膜支架的非劣效試驗設計,一般建議α取雙側0.05,β不大于0.20。

 

  具體可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對于相關指導原則中對于樣本量有明確規定的醫療器械,還需考慮按照指導原則中的相應要求。

 

  2.問:一個產品是否允許有兩個原材料供應商?

 

  答:申報資料中需要對產品原材料供應商予以明確,如果同一種原材料有兩家原材料供應商,申請人需對兩家供應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分別進行采購控制(涉及的申報資料包括原材料供應商與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協議、原  材料質量控制標準、原材料檢測報告、原材料供應商資質證明等),對不同來源原材料制成的產品分別進行性能驗證/確認和風險評估(包括生物相容性評價),以確保兩種來源原材料制成的產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必要時,產品生產企業還需要對原材料供應商進行現場審核。

 

  3.問: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數據進行臨床評價時,如果選取其他注冊人的產品作為同品種醫療器械進行對比,生產工藝、臨床數據等資料需不需要獲取同品種醫療器械注冊人的授權?

 

  答: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對于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數據進行分析評價的要求中,明確數據應是合法獲得的相應數據?!妒称匪幤繁O管總局關于執行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2015] 247號)基于數據應合法獲得,規定依據《導則》第六條開展臨床評價的,如使用了同品種醫療器械的生產工藝、臨床數據等資料,申請人應提交同品種醫療器械生產工藝、臨床數據等資料的使用授權書?!夺t療器械注冊管理法規解讀之五》對于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數據授權要求進行了進一步解讀,對于擬使用的同品種醫療器械非公開數據等提出授權要求,以保證數據來源的合法性;使用公開發表的數據,如公開發表的文獻、數據、信息等,不需取得授權。因此,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對比進行臨床評價時,若選取其他注冊人的產品作為同品種醫療器械,數據如果來自公開數據、試驗測量、行業共識等,可不要求提供數據使用授權書。

 

  4.問:《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中關于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判定,提出十六項對比項目,需要逐項對比嗎?

 

  答:《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中提到“與每一個同品種醫療器械進行對比的項目均應包括但不限于附2列舉的項目”同時指出“若存在不適用的項目,應說明不適用的理由”,附錄2列舉了包括基本原理、安全性標準、符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適用范圍等項目。申請人在進行對比時,應充分考慮產品的設計特點、關鍵技術、適用范圍和風險程度等,選擇對比項目并闡述理由,例如超聲理療設備比對應重點考慮設備的結構組成、基本原理、主要性能指標、關鍵部件(主要指探頭或治療頭)、預期用途等,對于生產工藝、使用方法等,由于生產工藝對該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的影響可通過其他項目的對比進行評價,使用方法對于同類產品基本相似,可不進行對比。

 

  5.問:某產品從II類升到III類,類別調整后的產品可采用自身臨床數據作為同品種臨床數據進行臨床評價嗎?

 

  答:可以,但應充分收集其作為II類產品時的上市前和上市后數據,進行合理地總結和分析。主要關注申報產品是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產品可達到預期性能;與預期受益相比較,產品的風險是否可接受;產品的臨床性能和安全性是否均有適當的證據支持。

 

  6.問:按照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數據進行臨床評價時,如檢索不到同品種醫療器械的臨床文獻怎么辦?

 

  答: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數據的收集、分析與評價,根據申報產品設計特點、關鍵技術、適用范圍和風險程度的不同,具有不同作用,包括確認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是否已得到臨床公認,風險受益是否在可接受范圍內;充分識別同品種醫療器械的臨床使用風險,為申報產品的風險受益分析提供信息;通過臨床數據確認非臨床研究的剩余風險;為部分非臨床研究(如臺架試驗)測試結果的評價提供臨床數據等。

 

  同品種產品臨床數據除了臨床文獻數據,還包括臨床經驗數據和臨床試驗數據,臨床經驗數據包括已完成的臨床研究數據集、不良事件數據集和與臨床風險相關的糾正措施數據集,其中不良事件數據集可以通過監管機構上市后的投訴、不良事件公開獲取。

 

  此外,申請人還需確認選取的同品種產品是否為同類產品中臨床關注度較高的、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公認的產品,以及文獻檢索策略是否恰當,能否保證檢索的全面性。

 

  7.問: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中臨床倫理文件的提交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時,臨床試驗必須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學準則,必須獲得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同意。在該部分申報資料中,應提交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以及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書樣本。

 

  倫理委員會同意開展臨床試驗的書面意見應提交原件,由倫理委員會蓋章,應寫明方案版本號和版本日期,應注意產品信息和臨床試驗信息與實際臨床情況的一致性。如在試驗過程中發生方案修改,應經過倫理委員會的同意,并提交倫理委員會對方案修改的意見。進行臨床試驗的機構均應提交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如特殊醫療機構(例如疾控中心等)確無倫理委員會,則應由機構出具相關的情況說明,以及對倫理方面的意見。

 

  如臨床試驗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后免于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應在倫理委員會書面意見中明確免于知情同意,應避免出現實際試驗免于知情同意,但倫理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中仍出現知情同意書的情況。

 

  8.問:有源醫療器械組合產品中每個單獨的模塊都是《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組合產品是否也可視為《目錄》中產品?

 

  答: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兩者的組合不存在相互影響,且臨床用途未超出豁免目錄范圍,則可認為是兩種豁免產品的簡單組合,仍按《目錄》中產品臨床評價要求對兩個模塊分別進行評價,申請人須評價模塊組合可能帶來的風險。

 

  9.問:開展平行對照臨床試驗時,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類產品作為對照產品,是否可選擇相似產品作為對照產品?

 

  答:開展平行對照臨床試驗時,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類產品作為對照產品,可綜合考慮產品設計特征、臨床試驗前研究結果、風險受益分析、臨床試驗目的、臨床試驗評價指標和隨訪時間等因素,考慮選擇療效和安全性已得到公認、適用范圍與試驗器械相同、臨床試驗設定的評價指標與試驗器械具有可比性的已上市相似產品作為對照產品。

 

  10.問:已有境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數據的產品,如境內也有已發布的相應產品的臨床試驗指導原則,此時產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是否必須完全滿足境內相應指導原則要求?

 

  答:境外進行的臨床試驗可能符合試驗開展所在國家(地區)的技術審評要求,但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國相關審評要求。例如進行臨床試驗設計時,有些國家僅要求臨床試驗能夠得出器械性能達到某一觀察終點的結論。但在我國申報注冊時,可能要求該器械性能達到多個觀察終點才可確認其有效性,且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適當的證據支持。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特定醫療器械的技術審評指導原則中含有對其臨床試驗的相關要求,該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應考慮有關要求,存在不一致時,應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據。

 

  11.問:接受境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數據時,是否境外臨床試驗數據中一定需要包括華人試驗數據?

 

  答:接受境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數據時,境外臨床試驗數據中不一定需要包括華人試驗數據。根據《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指導原則》,可能對臨床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不僅限于人種差異,需根據產品特性綜合考慮受試人群差異、臨床試驗條件差異等的影響。雖然已知這些因素客觀存在并會對臨床試驗產生一定的影響,但對各因素影響程度的判定還應結合擬申報器械的特性、臨床試驗目的等進行。根據醫療器械發展現狀、臨床使用經驗、以及對相關疾病和診療方法的認知,能夠對大部分醫療器械的臨床試驗數據所產生的影響判定出不具有實際臨床意義時,可不要求逐一證明。能夠確定某些因素對臨床試驗數據產生有臨床意義的影響時,或難以判定某些因素對臨床試驗數據是否產生有臨床意義的影響時,申請人應闡明降低或消除各項差異影響所采用的方法,如可根據需要考慮進行對受試人群進行亞組設計,或對已有的臨床試驗數據進行亞組分析。

 

  12.問:列入《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醫療器械是否必須在境內開展臨床試驗?

 

  答:根據《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列入《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醫療器械,可以根據本指導原則提交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在遵循倫理原則、依法原則和科學原則的基礎上,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如符合我國注冊相關技術要求,數據科學、完整、充分,可不在境內開展臨床試驗。

 

  13.問: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的變化是否均需申請許可事項變更?

 

  答:體外診斷試劑產品說明書的內容變化包括兩種情況:信息性內容的文字性變化和其他內容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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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總局辦公廳關于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文字性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6〕117號),信息性內容的文字性變化可由申請人自行修改。

 

  具體內容包括:

 

  【基本信息】項目中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人或者生產企業聯系方式、售后服務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生產備案憑證編號的變化、進口體外診斷試劑代理人聯系方式的變化。其中,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生產備案憑證編號應在相應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備案憑證后再行修改。

 

  【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項目,在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醫療器械注冊證后,導致該項內容變化的情況,注冊人應自行修改。

 

  【標識的解釋】項目,因注冊人按照YY/T 0466系列標準完善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中相應標識的解釋內容,導致該項內容變化,但不涉及其他需辦理許可事項變更的情況,注冊人應自行修改。

 

  【主要組成成分】中列明,必須配套使用的醫療器械或體外診斷試劑,由于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醫療器械注冊證/備案憑證后,導致說明書中載明的配套使用的醫療器械或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證編號/備案憑證編號發生變化的情況,注冊人應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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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注冊證附件,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的內容應視為注冊證載明內容,除上述信息性內容外,其他內容變化應通過許可事項變更申請進行修改。

 

  說明書更改告知不適用于體外診斷試劑。

 

  14.問:有源產品在進行電磁兼容檢測時,是否需要連同產品組成中的無源附件一起檢測?

 

  答:通常電磁兼容檢驗中使用的設備裝置、電纜布局和典型配置中的全部附件應與正常使用時一致。如果經分析判定無源附件與電磁兼容檢驗無關,則不需要連同該無源附件一起檢測。如果測試時為了實現其基本性能必須配合無源附件的情況下,應當配合該無源附件進行檢測。

 

  15.問:電磁兼容檢測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1)檢驗報告的關聯性

 

  電磁兼容檢驗報告和電氣安全檢驗報告應當關聯,保證受檢樣品的一致性。

 

 ?。?)多個型號和附件的典型性

 

  應將申報注冊單元內全部產品(包括全部型號和全部組成部件)作為送樣產品??蓪⑺蜆赢a品全部作為受檢產品進行檢驗,也可由檢驗中心承檢工程師對全部送樣產品進行分析,選取具有代表性的送樣產品作為受檢產品進行檢驗,電磁兼容檢驗報告應明確送檢產品信息和受檢產品信息。電磁兼容檢驗報告結論應明確送樣產品是否符合電磁兼容要求及符合的標準。

 

  對于送樣產品所含某些附件,檢驗中心承檢工程師分析并認定其與電磁兼容檢驗無關,電磁兼容檢驗報告應明確這些附件及分析結論,檢驗樣品構成表無需體現這些附件的信息。

 

 ?。?)基本性能的確定

 

  “基本性能”是指必要的性能以達到沒有不可接受的風險,考慮其喪失或降低是否會導致不可接受的風險。

 

  制造商在確定產品基本性能時,應考慮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分析臨床安全性風險,考慮和診斷/治療/監護相關的性能,各種傳感器、線纜、應用部分、控制裝置、顯示裝置、運動部件等性能是否受電磁干擾影響。

 

  隨機文件所識別的基本性能應作為基本性能進行抗擾度試驗。如果未在隨機文件中識別出基本性能,全部功能均應考慮作為基本性能進行抗擾度試驗。

 

 ?。?)樣品運行模式的選擇

 

  樣品運行模式應識別最大發射運行模式。樣品運行模式應全面且詳細識別隨機文件所述“功能”(定義詳見YY 0505-2012條款2.212),對每種已識別的功能進行抗擾度試驗,并以對患者影響最不利方式進行抗擾度試驗。

 

  16.問:產品變更注冊增加規格型號(原有A、B兩個型號未發生變化,新增C、D型號),同時涉及到新的強制性標準發布或修訂,原有型號是否需要針對新標準進行檢測?產品技術要求是否需要增加新標準的要求?

 

  答:許可事項變更增加新型號,對于新增強制性標準,僅需要提交證明C、D滿足新的強制性標準的檢測報告,不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增加新強制性標準的內容。注冊人應確保,自新的強制性標準實施之日起,A、B也能夠滿足新標準的要求。

 

  如果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增加新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還應提交證明A、B也滿足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稍谘永m注冊時修改產品技術要求,增加新版強制性標準的內容,并提交證明A、B也滿足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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